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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的法律问题(五)法制动态

发布时间:2023-01-05 09:18:22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赋予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拍卖、变卖房屋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优先于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外,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或者购买房屋的善意第三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要特别注意期限问题,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十五日内没有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消灭。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认定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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