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热线:0351-4885129 | 投稿邮箱:sxxncw@163.com

农民因使用种子遭受损失,应如何索赔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09:51:17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扫描二维码访问手机版扫描二维码访问手机版 山西新农村建设网微信公众号山西新农村建设网微信公众号
山西新闻报道集

全媒体矩阵

投稿热线:0351-4885129
投稿邮箱:sxxncw@163.com
官方微博:山西新农村建设网